作者安全创作手册-请自取

法律风险 (2 / 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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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短期内回国的话,被调查是有可能的,但是不在短期内回来的话,淫秽色情这种情况落地被扣我感觉可能性不大啦,因为不是严重刑事犯罪,时刻被盯、回国落地被扣的那种,基本上都是跨国贩毒和贪官外逃之类的重大犯罪。还是那个原因,司法资源很有限,不会浪费太多资源在这上面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关于司法资源有限这个点,我可以再举几个例子。普通的民事案件立案基本上三个月往上才会有案号,而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甚至有可能被法官劝撤案。出国之前打过一个比较大的知产案件,前期准备工作很多,但这个案子最终因为太过复杂,很难在审限内审结,所以直接被劝撤案了,不撤就裁定驳回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后刑事案件的话情况可能会不同一些,具体要看案子进展到哪个阶段、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,但据我了解,如果不是体量很大,在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确实不太可能一直被盯着啦。可能公安机关直接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也是我觉得在境外的作者有更大创作空间的依据。警察查人是通过国内流水,境外作者有国外的银行卡走国外流水,基本可以避免因境内流水被查的风险,被查几率大大降低。上面那位人在境外却被传唤的作者,推测是依然用了支付宝或微信提现。其次,境外作者有法律上的引渡条例保护当然,取决于你所在的国家,只要有合法签证无论是临时签证还是永久签证,抓捕境外作者的消耗的资源很多,综合下来,境外作者还不到需要停笔的地步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不论是临时签证留学生和打工人还是永久签证,或者已经更换国籍的,大部分人都要时不时回国。我推测,在国内的这段时间里,法律适用情况就属于境内了。因此我们依旧推荐境外作者做好身份隔离,不与国内实名账号关联。

        还有一种情况我比较好奇。如果全文免费,但是作者挂出之类的地址让读者赞助,还属于传播淫秽色情牟利吗?我查了下马泽恩律师在知乎上的回答,以下引用:

        得具体分析打赏行为跟赠予淫秽刊物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。

        分两种情况:

        第一种无论打赏多少钱甚至不打赏都会赠予,第二必须打赏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赠予,比如现在非常普遍的视频打赏平台,用户注册账号后可以对淫秽视频链接设置> 一定金额,观众通过打赏才能获取视频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用“可能”一词,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惯性认定,只要有获利都习惯认定为牟利为目,但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难度和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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