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兴南唐

第一卷 牧宣州 第32章 银行 (2 / 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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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宣州建设的工程越来越多,头一批三个水库完工后,围绕涧河又有三个新的水库开建,还额外给许氏商贸建石场水库。同时郑德水亦派了一组人,去宁国县给水库选址去了。然后就是给李丛益在东门渡和宣窑窑场之间的八甲新建军营营房,又在宣城县的水阳江渡口为李丛益建设新镇(尤其是炼铁炉和大型水车),好在除了水库外,其他工程都能现结,减缓了公司的现金流饥渴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李丛益的现金饥渴症一直没能得到解决。从苏安平那里“抢劫”来的30万两银,专用于新军使用,但各项耗费极多,省着用也就撑到宋唐之间战事爆发而已,若是李丛益扩军的早,说不定还不敷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————

        “设立钱庄,凡在钱庄存入银两的,钱庄按期限不同给予相应利息;钱庄向公司发放贷款,则取年利一分,中间利差则为钱庄所得。府县存银皆入钱庄,各公司银钱亦入钱庄,各公司缴税或公司间资金往来,以钱庄银票或汇票支付,着钱庄结算清算即可,无需银两交割。”李丛益向宣州长史唐浦泽、录事参军高景同、司户参军杜正初、宣城知县侯弘业等人介绍钱庄设想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他人设立钱庄,存钱还需交纳费用;所放贷款,俱是高利贷,月息一分二分,便是三分也是有的。国公大人这钱庄,看来是大不相同了。”杜正初略一沉吟,便抓住关键,“不过国公大人发放贷款,恐是连他人存钱也要往外贷放的吧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正是。钱庄日常只需保留一定量的现银,保障日常取款即可。未来使市场逐渐接受钱庄的银票,则钱庄的现银需求还可以进一步压缩。不过,为了防止钱庄经营失败导致对存款人的巨大损失,我意在章程里约定,钱庄所放贷款规模不得超过钱庄本金的十倍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这贷款主要是放给何人?”唐浦泽问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比如宣州煤业,如今既要扩大生产规模,又要建设自矿坑到渡口的马路,还想到歙州及江西等地探矿,把市场扩张到各地,所需资本实是多多益善。”却是许士鸣解释道。“不仅宣州煤业,其他公司,便是大强木业,也是受限于产能不足,但欲扩大生产,这资本便是第一约束。若是以公司自身利润积累,则发展速度自是大大受限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除侯弘业外,众官员对公司运营知之甚少,听到此节,倒是颇受震撼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如此,下官建议国公大人另用别名,以示于钱庄之差别。”杜正初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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